【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温岭大队)(2023年第7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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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叶妙富,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133,驾驶证发证机关:无,准驾车型:无。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叶妙富于2023年01月04日16时52分 ,途经温岭市迎宾大道下洋张村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实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违法行为,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叶妙富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认定书、现场图、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叶妙富实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单位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叶妙富实施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单位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我单位拟作出罚款40元的处罚。 因叶妙富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按规定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我单位已于2023年2月13日将催告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寄往叶妙富户籍登记地通知叶妙富来接受处理,叶妙富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叶妙富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叶妙富有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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