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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温岭大队)(2023年第78期)

        发布日期:2023-03-03 16:3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被告知人:孙定康,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159,驾驶证:无。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孙定康于2023年1月17日9时45分,驾驶无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温岭市温峤镇中心大道与二号路路口时,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视听资料、车辆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孙定康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拟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拟给予罚款312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处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012元的处罚。

        因孙定康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按规定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我单位已于2023年2月13日将催告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寄往孙定康户籍登记地通知孙定康来接受处理,孙定康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孙定康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孙定康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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