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温岭大队)(2023年第7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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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张存金,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6******31X,驾驶证发证机关:无,准驾车型:无。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张存金于2023年01月09日10时49分,驾驶无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泽坎线20公里500米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禁止摩托车驶入)违法行为,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车辆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张存金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因张存金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按规定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我单位已于2023年 2月16日将催告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寄往张存金户籍登记地通知张存金来接受处理,张存金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张存金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张存金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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