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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温岭大队)(2023年第80期)

        发布日期:2023-03-03 16:4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被告知人:陈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3198******635,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英国365bet_36365最新线路检测_www365bet娱乐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D。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陈明于2023年1月18日18时02分,驾驶浙JN217J的小型面包车途经温岭市大溪镇新界泵业前,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溪中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查询结果、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陈明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20元的处罚。

        因陈明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按规定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溪中队接受处理,我单位已于2023年2月22日将催告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寄往陈明户籍登记地通知陈明来接受处理,陈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溪中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陈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明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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