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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温岭大队)(2023年第81期)

        发布日期:2023-03-03 16:4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被告知人:柯福秋,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5******015,准驾车型:无。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柯福秋于2023年1月17日10时31分,驾驶浙JH5808的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温岭市大溪镇潘郎农业银行前,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溪中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查询结果、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柯福秋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实施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800元的处罚。

        因柯福秋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按规定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溪中队接受处理,我单位已于2023年2月22日将催告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寄往柯福秋户籍登记地通知柯福秋来接受处理,柯福秋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溪中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柯福秋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柯福秋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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